“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机泵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原《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机泵技术委员会章程》-2007版修订。

第二条    “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机泵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英文全称为“National Rotating Machinery Technical Committee”。

第三条    委员会由国内外工程设计、制造、使用、主管部门以及科研、高校等单位从事机泵专业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建立网络、交流经验;统一认识、部署工作;强化标准,有利选用。

第五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密切设计单位与制造、研究单位的联系,为设计系统机泵工作的正规化、系统化服务,为机泵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服务,为机泵标准的国际化、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负责审议机泵专业的设计基础工作规划和设计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负责协调解决机泵专业设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及管理问题。

第八条    组织编制机泵设计选用标准、规范和手册等技术文件。

第九条    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机泵方面的技术引进、开发攻关、成果推广、国产化等重大项目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组织开展机泵专业设计技术交流和提高设计水平的活动,包括专题讲座、培训、研讨、宣贯、资料交流等。

第十一条          负责组建和管理“全国石油和化工工程建设机泵联络网”(以下简称“机泵网”),并组织有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石油化工和医药行业内从事机泵专业的技术和管理在职人员,愿意遵守本章程;

(二)工程公司的委员应为从事机泵设计选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负责人;

(三)使用单位的委员应为从事动设备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负责人或公司级管理人员;

(四)制造厂商的委员应为厂级以上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其所在单位必须是“机泵网”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

(五)其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熟悉和热心机泵行业工作,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委员申请程序:

(一)由有关单位根据第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请,秘书处提名;

(二)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核准后聘任;

(三)委员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承担委员会承接的工作课题;

(三)优惠享受委员会组织开发的信息资源、软件和资料;

(四)优惠得到委员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委员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宣传、推广委员会机泵技术经验和成果;

(四)在委员会范围内优惠提供本单位的机泵技术信息资料和技术咨询;

(五)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编制的机泵设计选用标准、规范和手册等技术文件,并在工作中加以应用;

(六)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七)支持并管理“全国石油和化工工程建设机泵联络网”。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职责,经常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协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需增补的委员必须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并至少应有二位委员推荐,由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经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联席会议通过,由协会批准和聘任。增补委员的任期以本届委员会任期为准,到期一并换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6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6名。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由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推荐,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

员和中心站协商推荐,报协会批准和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协商一致的原则,负责委员会的全面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并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推荐人选,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推荐,由协会批准和聘任,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聘请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或专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核查经费使用情况,审议并表决“机泵网”常务理事单位申请,决议“机泵网”常务理事单位会议未尽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副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可对参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标准补助费和工作费用;

(二)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的标准补助费和工作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机泵网”会员单位的资助;

(五)其他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条 委员会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资料费、复印费;

(三)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四)标准制、修订的补助;

(五)标准编审费,以及标准、资料、译文等稿酬,及标准宣讲会的讲课费;

(六)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

(七)奖励费用。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主管委员会的财务,并接受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的监督。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和手续。重大开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批准。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或通讯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委员会秘书处。

 

(本章程于2011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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