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石油和化工工程建设搅拌联络网章程


全国石油和化工工程建设搅拌联络网章程
(第三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以下简称“设备中心站”)搅拌工程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搅拌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为了配合“搅拌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服务于其宗旨,提高搅拌工程设计技术水平,推进搅拌工程建设应用,特成立全国石油和化工工程建设搅拌联络网(以下简称“搅拌网”)。
第三条 “搅拌网”的英文全称为“National Communication Network of Fluid Mixing Technology”。
第四条 “搅拌网”是由化工、石油、石化、制药、食品、轻工、纺织、冶金等相关行业内有关搅拌工程的设计单位(工程公司)、使用单位、高校、科研单位和制造厂商等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搅拌网”的宗旨:反映成员单位的利益与诉求,搭建相关方沟通、磋商、协调的交流平台,构建相关方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搅拌技术和信息的交流,推行国际通用标准体制、程序和方法,积极推广搅拌新技术和新工艺,组织开展搅拌技术基础工作,促进搅拌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以及搅拌行业的发展和工程设计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搅拌行业安全与节能水平的持续提升,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搅拌网”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坚持为行业服务,为成员单位服务的宗旨,积极组织专家、学者与各成员单位一起研讨搅拌行业的发展、管理模式及经营服务等重大问题,为各成员单位的发展壮大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八条 充分利用“搅拌网”自身互联网系统的优势,积极协助各成员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及时发布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以优质的服务帮助各成员单位树立良好的形象,扩大业务范围,创造高效、便捷的企业发展平台。
第九条 为提高成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每年编辑出版“搅拌网”《会议手册》或“会议资料”,供行业有关管理部门、设计、使用单位及全体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参阅。
第十条 及时了解掌握各成员单位的情况,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衔接,切实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维护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和国家相关部门及权威研究机构、高校合作,开展搅拌理论研究,探索搅拌行业发展,为各成员单位优先提供培训、研讨、论坛和不定期的技术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成员单位综合竞争能力。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及会议,“搅拌网”秘书处将协助邀请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同时在“搅拌网”网站(http:// emixnet.tced.com)和《化工设备与管道》杂志上报道。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搅拌网”成员单位分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成员单位三类。
第十四条 “搅拌网”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见第九章)。
第十五条 “搅拌网”依据本章程设立必要的辅助机构。



第四章 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搅拌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申请加入“搅拌网”;
(二) 国内外知名设计单位、大中型使用单位;
(三) 搅拌产品在国内设计单位有关项目中使用过、且无重大质量事故的国内外搅拌制造厂商。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入网程序:
(一) 向秘书处提交入网申请表,附1名现任搅拌技术委员的推荐意见,并提供企业简介、样本等相关资料;
(二) 秘书处审核;
(三) 审核通过后确认为“搅拌网”正式成员单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咨询服务或技术服务权利:
(一) 参加“搅拌网”组织的活动,并获得相关信息服务优先权,如标准信息、项目信息、技术信息等;
(二) 获得“搅拌网”咨询服务或技术服务优先权;
(三) 获得“搅拌网”组织的培训服务优先权;
(四) 优先使用“搅拌技术委员会”编制的搅拌工程设计基础文件;
(五) 优先获取国内外搅拌领域技术发展和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 入网厂商可链接到“搅拌网”网站,产品可列入“搅拌网”搅拌产品索引,厂商名称列入“搅拌网”成员单位索引;
(七) “搅拌技术委员会”、“搅拌网”在编制搅拌工程设计有关的标准、手册、软件以及和相关单位合作、交流中将优先介绍、推荐入网厂商的产品和技术;
(八) 获取“搅拌网”组织的其他增值服务,如微信等新媒体服务;
(九) 对“搅拌网”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搅拌网”章程,执行“搅拌网”决议、规定和制度;
(二) 维护“搅拌网”和其他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缴纳咨询服务费;
(四) 在技术、资金和人力物力上支持并积极参加“搅拌网”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网内设计单位应逐步实现搅拌工程设计工作的标准化、专业化,并逐步按国际工程公司的惯例开展搅拌工程设计工作;
(六) 网内制造厂商应接受设计单位发出的工程技术规定、搅拌数据表等询价、采购文件,并按各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七) 成员单位应在技术、询报价和采购工作上相互配合,提供特殊优惠,确保工程建设用搅拌产品的质量、交货进度和价格的合理性;
(八) 成员单位应在其网站主页加入“搅拌网”网站链接。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搅拌网”秘书处。
成员单位如果两年未缴纳咨询服务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搅拌网”组织的的活动,视为自动退网。如缴纳咨询服务费确有困难,应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批准后,可免缴咨询服务费,但不得连续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搅拌网”常务理事单位会议通过,给予除名。



第五章 理事单位


第二十二条 搅拌技术委员所在单位自动成为“搅拌网”理事单位。
第二十三条 设计和使用理事单位数量根据其委员所在单位数量确定;制造类理事单位数量一般为制造类成员单位数量的30%。
第二十四条 理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两年以上“搅拌网”成员单位资质;
(二) 国内制造厂商:应为行业内的骨干企业或特色企业;
(三) 国外制造厂商:应为国内有生产基地的知名企业;
(四) 国内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设计资格;
(五) 国外设计单位:应为国际知名企业;
(六) 使用单位:应为国内外大中型企业。
第二十五条 申请理事单位的程序:
(一) 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及理事单位比例决定是否发放申请表;
(二) 申请表应附2名不同单位现任搅拌技术委员的书面推荐;
(三) 经“搅拌网”常务理事单位会议投票表决,以到会单位的2/3以上同意,作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受成员单位的所有权利;
(二) 监督“搅拌网”的工作,可提出议案供常务理事单位会议审议;
(三) 在购买“设备中心站”发行的软件和技术资料时享受优惠服务;
(四) 在《化工设备与管道》杂志上享受优惠服务;
(五) 有参加“搅拌技术委员会”和理事座谈会议的资格;
(六) 有申请加入常务理事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成员单位应履行的所有义务;
(二) 在技术、资金和人力物力上更大限度地支持并积极参加“搅拌网”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有宣传“搅拌网”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单位设代表1~2名,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单位任期四年,到期换届或调整。
搅拌技术委员所在单位自动成为新一届理事单位;上一届非委员理事单位自动成为新一届理事单位候选单位,与新申请理事单位的单位一起经“搅拌网”常务理事单位会议投票表决,以到会单位的2/3以上同意,作为通过。



第六章 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十条 “搅拌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自动成为“搅拌网”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十一条 其他常务理事单位由秘书处在理事单位中提名,由到会的搅拌技术委员投票表决产生,根据常务理事单位数量,得票数居前的单位成为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十二条 设计和使用常务理事单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2家;制造类常务理事单位数量一般为制造类成员单位数量的20%,但不超过12家。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制造厂商:应为行业内大型骨干企业或积极支持“搅拌网”、“搅拌技术委员会”工作的理事单位;
(二) 设计或使用单位:应为积极参与“搅拌技术委员会”、“搅拌网”工作的理事单位。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受理事单位的所有权利;
(二) 监督“搅拌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可提出议案供“搅拌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三) 审议并表决“搅拌网”理事单位申请;
(四) 决议“搅拌网”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理事单位应履行的所有义务;
(二) 在技术、资金和人力物力上最大限度地支持并积极参加“搅拌网”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与“搅拌技术委员会”一起负责管理“搅拌网”。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单位设代表2名,其中一名必须是搅拌技术委员,另一名为“搅拌网”联络代表,也可兼任。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单位任期四年,到期换届或调整。
“搅拌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自动成为新一届常务理事单位;上一届非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单位自动成为新一届常务理事单位候选单位,与“搅拌网”秘书处提名的新常务理事单位候选单位一起经“搅拌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投票表决,得票数居前的单位成为新下一届常务理事单位。



第七章 常务理事单位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单位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组织,常务理事单位具备参与资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单位会议的代表数量为1名。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单位会议的职权如下:
(一) 制订和修改“搅拌网”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搅拌网”各机构之任职;
(三) 审议“搅拌网”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单位会议可扩大为理事单位会议。



第八章 搅拌会议


第四十二条 搅拌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组织,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及成员单位具备参与资格,至少两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三条 会议代表数量设置如下:常务理事单位3名、理事单位2名、成员单位1名。
第四十四条 会议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任期1年,在当年的大会中,选取次年的大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席、副主席由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单位会议投票表决通过,负责会议的主持等工作。



第九章 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秘书及工作人员若干。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搅拌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应每年向搅拌会议提交“搅拌网”工作报告。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召集“搅拌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常务理事单位会议、搅拌会议等各项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搅拌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及“搅拌网”常务理事大会或通讯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搅拌网”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搅拌技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本章程2017年6月修订,2017年8月23日由“搅拌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及“搅拌网”常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