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搅拌工程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
搅拌工程技术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
第二条 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以下简称“设备中心站”)搅拌工程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英文全称为“National Committee of Fluid Mixing Technology”。
第三条 “委员会”由国内外工程设计、使用、制造、主管部门以及高校、科研等单位从事搅拌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建立搅拌技术交流平台,贯彻科研成果工程化,引导工程规定和标准体系的制订,实现搅拌工程高效、节能的现代化。
第五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密切工程设计、研究、制造等单位的联系,为搅拌工程的专业化、系统化服务,为搅拌专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服务,为搅拌专业标准化工作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负责审议搅拌工程专业的设计基础工作规划和设计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负责协调解决搅拌工程专业设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及管理问题。
第八条 组织编制搅拌工程专业相关工程规定、标准体系、规范和手册等技术文件。
第九条 对工程建设中有关搅拌工程专业的技术引进、开发、成果推广、国产化等重大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组织开展搅拌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交流和提高设计水平的活动,包括专题讲座、培训、研讨、宣贯、技术交流等。
第十一条 负责组建和管理“全国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搅拌工程联络网”(以下简称“搅拌网”),并开展相应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应遵守本章程,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 从事搅拌专业的技术和管理在职人员。
(二)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委员应为从事搅拌技术理论、实验方面的高级专家;
(三) 设计单位的委员应为从事搅拌设计选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负责人;
(四) 使用单位的委员应为从事搅拌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负责人或公司级管理人员;
(五) 制造厂商的委员应为公司级以上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其所在单位必须是“搅拌网”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
(六) 其他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熟悉和热心搅拌行业工作,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委员申请程序:
(一) 由有关单位提出或秘书处提名,经相关单位同意后,由秘书处报“协会”;
(二) 由“协会”核准后聘任;
(三) 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秘书处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委员及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 优先承担“委员会”承接的工作课题;
(三) 优惠享受“委员会”组织开发的信息资源、软件和资料;
(四) 优惠得到“委员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委员及委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 积极宣传、推广“委员会”搅拌技术经验和成果;
(四) 在“委员会”范围内优惠提供本单位的搅拌技术信息资料和技术咨询;
(五) 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编制的搅拌设计选用标准、规范和手册等技术文件,并在工作中加以应用;
(六) 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七) 支持并积极参加“搅拌网”活动。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职责,经常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经委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协会”核准。
第十七条 需增补的委员至少应有二位委员推荐,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经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联席会议通过,由“协会”核准和聘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
第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秘书及工作人员若干。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由“设备中心站”推荐,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和“设备中心站”协商推荐,报“协会”核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协商一致的原则,负责“委员会”的全面领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设备中心站”,并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由“设备中心站”推荐,报“协会”核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聘请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或专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由秘书处负责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核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相关委员联席工作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可对参与搅拌专业标准化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协会”提供的标准补助费和工作费用;
(二) “设备中心站”提供的标准补助费和工作费用;
(三) 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 “搅拌网”会员单位的资助;
(五) 其他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条 “委员会”经费用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 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 资料费、复印费;
(三) 劳务费;
(四) 标准制、修订的补助;
(五) 标准编审费,以及标准、资料、译文等稿酬,及标准宣讲会的讲课费;
(六) 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
(七) 奖励费用。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主管“委员会”的财务,并接受“设备中心站”的监督。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制度和手续。重大开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准;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8日“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即日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协会”章程办理。